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

天津国弘天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1605号
申请人:天津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锦福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07594068
法定代表人:王韵龙,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用代码:911201165864437480
负责人:石思奇,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信息,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信息港西路**院**楼**101147649695168
法定代表人:薄今纲,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85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62709.56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