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2053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移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移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