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2053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移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移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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