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5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开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C-6栋1404室。
法定代表人:焦仁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环城东路祥和家园1幢201-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应,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伶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兰,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戚少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开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戚少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其撤回起诉申请已取得***、安徽开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戚少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为3038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杨俊举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夏春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