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墨香路87号1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成仲案字第323号仲裁调解协议,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额16074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323号仲裁调解协议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加红
审判员戴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