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816号
原告: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1栋9层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余衡,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