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457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的一笔应收案款,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5辆汽车。此外,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汇和科技有限公司有案款本金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止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