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132号

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21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的一半即9825.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50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华文山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41242.3元至本院一案一账号,扣除执行费15098元,其余款项1326144.3元均已处分给申请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亦表示放弃剩余部分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