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南宁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5790号
原告: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988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77821A。
法定代表人:张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剑,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
技术开发区人民南路9号绿地东盟国际城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GMK3Q。
法定代表人:刘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南宁华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
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2层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EHH1B。
法定代表人:顾敏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钦州颖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
街99号北部湾国际建材商贸城6幢313商务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081190167P。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宁绿地颖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凯旋
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11720571。
法定代表人:张琪,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娟,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侨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华嵩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钦州颖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南宁绿地颖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60元,减半收取5830元,由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知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