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9734号
申请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988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昭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晓娴,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4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正鹏。
申请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3293.5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桂0103财保7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立案,是为本案。现申请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案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请求法院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3293.58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盛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卓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3293.5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