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俞李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
被告: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