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相扬与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4183号
原告:相扬,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555号14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相扬与被告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相扬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扬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相扬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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