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1721号
原告: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55号1408室。
法定代表人:宋春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炜,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富越盈座1512室。
法定代表人:余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深富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汪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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