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1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C地块商务公寓1单元1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力拓节能服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7号1号楼1单元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719071-2。
法定代表人:韩冰,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力拓节能服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857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写明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2019年6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新力拓节能服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市南支行账号为69×××91的银行存款82900元。2019年8月19日,本院对该账户进行了续封,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效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9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斌
审判员 赵 嵩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