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7001号
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志,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东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东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东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西东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计1806元,由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