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770号
原告: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呼双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胜,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广。
原告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