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40号
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C地块商务公寓1**1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4-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40号
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333号保利中心C地块商务公寓1**1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4-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