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执保246号
申请人: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2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龙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525元。
二、如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72525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