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6228231W。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新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依据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8649元及利息,执行费为453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2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