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5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6228231W。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1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1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