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2民初586号
原告谷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日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佩,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66228231W。
法定代表人:何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新街。
被告:昆明巨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060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昆明市西园路白马西区19栋4单元202号。
被告彭某,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昆明市呈贡区。
原告谷某某起诉云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巨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本院受理后,原告谷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5元,已由原告谷某某预交,减半收取2682.5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审判长袁媛
人民陪审员杨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