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3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义,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40号楼00单元01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5982073120。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建华区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
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