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民初2085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40号楼00单元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员工。
被告:甘南县鑫家缘宾馆,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幸福街计量局南侧。
经营者:孙龙。
原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南县鑫家缘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我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安装费余款10,000.00元:2、违约金3,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总价20,000.00元。被告给付10,000.00元后,余款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安装合同是由孙忠慧与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中无甘南县鑫家缘宾馆字样。甘南县鑫家缘宾馆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铸
审 判 员 马 聃
审 判 员 张瀚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雪飞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