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与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2民初152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40号楼00单元0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义,职务:该单位职工。
原告*春雨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日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春雨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放弃17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春雨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春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7.00元,收取25.00元由原告*春雨负担。3,952.00元退予原告姚春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