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万业计算机有限公司

周永刚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绍兴万业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绍越商初字第1569号
原告周永刚,
端镇新河村40号。
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
中国惠普大厦。
被告绍兴万业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颐高
数码广场(华丰广场)a1001号。
法定代表人祝金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刚诉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绍兴万
业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永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钦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