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女等与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23民初107号 原告:***,男,193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女,女,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邹煜鑫,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城北岭4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城北岭四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城北岭四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邹煜鑫与被告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20年6月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女、***、邹煜鑫诉称,***、**女为***的父母,***为***之妻,邹煜鑫为***之子。2019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经过武义县××乡××村××西村)旧村委会房屋边上时被一根方形广播电线杆砸中头部受伤昏迷,后被送到武义县***的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转送至武义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武义县××人民医院重症监护中心治疗19天,于2019年11月14日10时54分死亡。***在武义县××人民医院共花治疗费1411.71元,在武义县××人民医院共花治疗费118515.31元。经查,1998年6月,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成立;2013年1月,华数公司成立;2019年3月,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成立,将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等机构合并,上述三机构职能均包括了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以上事实,有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费收据、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综上,四原告认为,四原告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被广播电线杆砸倒受伤死亡,***无任何过错,广播电线杆由三被告共同维护与管理,三被告应共同承担向四原告的赔偿责任。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医疗费等共计损失人民币1224425.02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未答辩。 华数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对华数公司的诉讼请求,华数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告称本案事故涉及的方形电杆是广播电线杆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是其他用途的或村民自建的电线杆。2、即使是广播电线杆,该广播电线杆在武义县广播电视台进行改制、成立华数公司之前就早已淘汰弃用,不属于华数公司的资产。2012年,为推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进行台网分离改造,武义县广播电视台对广电有线网络进行清产核资,成立武义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武义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经评估后,入股浙江**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华数公司于2013年1月9日登记设立,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印发的《中共武义县委办公室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2)66号]第三章节整合方案中资产界定中“已报废、淘汰、失效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与广电传输网络运行无关的其他资产,不列入资产整合的范围”的规定,涉案的电线杆早已淘汰作废,不属于资产整合的范围。根据《***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作价对外投资相关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华中勤评字[2013]11号)资产评估明细表第62页显示,周源分线包到**的网络资产建成时间在2011年7月,而涉案的方形杆建起来有40年左右了,显然,不属于华数公司的资产。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华数公司既非所有人,也非管理人或使用人,原告主张华数公司有共同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对华数公司的诉讼请求。 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答辩称,1、乡镇至村的广播线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乡镇、村分级负责。《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广播电视覆盖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武政(1999)40号文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乡镇至村有线广播网络事业建设,乡镇至村的广播线路维护管理由乡镇、村分级负责;县至乡镇的传输设施维护管理和行业管理、事业发展(事业发展规划、技术指导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由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根据《关于调整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通知》(武编委(1999)05号)虽然对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双重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于1999年4月26日从原来的“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调整为“以条为主,条块结合”),但乡镇至村有线广播线路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没有变化。因此,乡镇至村有线广播线路建设和维护管理是乡镇、村的职责。实际也是由乡镇、村负责乡镇至村广播线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的。2、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没有有线广播网络建设与维护职责。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系根据2019年9月23日整合武义县新闻传媒中心、武义县广播电视台和县委报道组组建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0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为全媒体新闻宣传工作策、采、编、发;“媒体+政务+服务”综合服务;社区信息服务;文化、媒体产品孵化;广告、广播电视技术服务;全媒体人才培养。组建为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单位之一武义县广播电视台于1998年6月3日成立,同样为事业单位法人,经营范围为新闻广播、专题广播、文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播出、电视节目转播,广告、广播电视技术服务。据此,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及其前身武义县广播电视台均为新闻媒体,从事新闻宣传工作及相应的服务工作,没有有线广播网络建设与维护职能。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武义县广播电视局(***电视台前身)也只负责县至乡镇的传输设施维护管理,***电视台即使有职责也只是县至乡镇的传输设施维护管理。另外,《武义县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三(三)明确“***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设立后,保留乡镇(街道)广电总站的牌子,继续承担我县广电公益事业建设、广播电视宣传、安全播出等职能”,华数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因此县至乡镇的传输设施维护管理也已经在网络整合后转移给华数公司。而网络资产在整合中,明确资产整合范围只是评估网络资产入股价值的需要,而不是确定有线广播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更不是确定涉案水泥杆的用途及其维护管理者的依据,更何况涉案的水泥杆即使是广播线杆,也不在县至乡镇的范围。因此,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没有有线广播建设与维护职责。3、折断的水泥杆用于供电线路,应由用电线路、设施的架设者、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从折断的水泥杆的使用痕迹、水泥杆边上圆杆架设的电线、该村其他仍使用的同类水泥杆目前使用情况看,折断的水泥杆用于供电线路。首先,折断的水泥杆在被废弃之前有人架设过瓷瓶、电线等用于供电的用电设施,应该由架设者、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其次,折断的水泥杆是方形的,供电、电信、广播都曾用过方形水泥杆,而且目前**自然村仍有一根同样的水泥杆用于该村路灯供电线路,所用的电线与折断的水泥杆残留的电线是一样的,说明折断的水泥杆弃用前与该杆的用途及其维护管理人是一致的。再次,折断的水泥杆边上架设了更粗更高的圆杆,该圆杆架设有两层电线,下面一层为该村的路灯供电线路,其高度与折断的水泥杆高度相当,据此折断的水泥杆应当是边上树了新的电线杆后弃用的,弃用前是用于该村的路灯供电。因此,负有对该水泥杆维护管理责任的是该供电线路架设者、使用人,原告如认为维护管理责任者有责任,应该向其主张。4、水泥杆折断非自然原因,系强外力人为拉拽后倒地的。从水泥杆折断断面痕迹、水泥杆完整度等方面看,水泥杆的折断倒地很明显是人为造成的。首先,从现场情况看,被折断的水泥杆折断前非常完整,折断断面非常新鲜,没有开裂酥化的痕迹;水泥杆内置?d4冷拔钢丝8根,正常情况下足以支撑水泥杆不倒,更不可能会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倒下。被折断的水泥杆倒下后依然完整,即使打过洞并安装了架设电线设备的部分也完好无损,说明水泥杆十分牢固,正常情况根本不可能自然折断。此外,被折断的水泥杆钢筋断口基本齐平,没有异常锈蚀;水泥杆表面没有酥化破裂现象,水泥杆折断断面基本齐平,略呈内高外低的斜坡面,靠外侧的边有上下茬口。据此可以推断,水泥杆系在往茬口方向的人为施加外力摇晃拉拽后造成折断倒地的。其次,在被告到现场进行察看时,原告***承认其子***触碰过水泥杆,这也与现场的情况相吻合,说明是***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水泥杆断裂。5、***受伤不是水泥杆自然断裂砸到造成的,而是在其拉拽水泥杆致水泥杆断裂后,重心失稳后脑着地造成的。首先,***受伤现场虽有折断的水泥杆,但现有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等均不能证明水泥杆砸到过***,更不能证明***的死是水泥杆自然断裂砸到***造成的。其次,***倒地姿势是面朝上的,但受伤部位却是在后枕部,不可能是水泥杆砸伤的。原告***自己承认其子受伤时面朝天躺在地上,根据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照片和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也是面朝天躺在地上。根据武义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历,***仅后枕部有外伤进行了颈围固定外,其他部位没有外伤。如果是水泥杆砸到***后脑,必然是面部朝下,而不可能是面部朝上。据此,不可能是水泥杆砸到***后脑,更不可能单单砸到后脑,而其他部位没有任何外伤。再次,从***头部受伤后流淌的血迹看,其头着地处与折断的水泥杆倒地处相差有一段较大的距离(根据原告*****约1米),且两者不在相同方向,也说明折断的水泥杆并没有直接砸到***。另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除了***本人,没有其他人在场,不可能是他人造成水泥杆折断。由此可推断:***自己手抱水泥杆用力往外拉拽致水泥杆脆断,***在自身往后用力和水泥杆(重81.04公斤,高3.7米)重压下重心失稳致其后仰倒地,造成后脑着地受伤,水泥杆在其倒地过程中往外滚落着地,水泥杆根本没有砸到***。这与***伤情完全吻合。另外,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成立并登记后,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的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其权利义务被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承继,故原告不应将其列为被告。综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没有有线广播电视建设与维护职责,更没有村广播线路的建设维护管理职责,而且折断的水泥杆用于架设供电线路,其根本不可能是水泥杆的维护管理者、使用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伤致死不是水泥杆自然断裂砸伤造成的,反而是***自己的故意行为一手造成的;即使***受伤致死不是其本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原告也应该向水泥杆的维护管理人、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故,原告对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女、***、邹煜鑫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被告身份、职能情况。经质证,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武义县广播电视台作为被告有异议。 证据2、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收费发票等,证明***被电线杆砸倒受伤治疗及所花费的事实情况。经质证,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 证据3、死亡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已死亡的事实。经质证,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无异议。 证据4、***委会证明,证明被扶养人的事实情况。经质证,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没有负责人、制作人签名或**。 证据5、照片及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证明***被广播电线杆砸倒受伤及广播电线杆的安装情况。经质证,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照片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死者是被电线杆砸倒;对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不具有合法性,笔录中对电线杆用途说法不一致。 证据6、武义县柳城派出所接警单详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时是被什么砸伤,同时证明线杆属于广播电视的事实。经质证,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接警单无执法音视频不符合规定,笔录是事发三天后所作,隐瞒对原告不利的事实。 证据7、照片两张,证明同样是这种方形线杆上,挂着一些机顶盒,标注着“华数”“CCTV”标志,证明系广播电视的电线杆。经质证,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认为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华数公司为证明其答辩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武义县委办(2012)66号文件,证明淘汰作废的资产不属于资产整合的范围。经质证,四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2、金华中勤评字2013-11号评估报告,证明华数公司周源到**的电视网络资产是2011年建成。经质证,四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3、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证明涉案的电线杆建成有40年,已废弃10多年。经质证,四原告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无异议。 被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为证明其答辩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证明被告主体资格,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及其前身武义县广播电视台为新闻媒体,从事新闻宣传工作及相应的服务工作,均无有线广播电视建设与维护管理职责。经质证,四原告、华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证据2、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证明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广播电视覆盖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经质证,四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地方性法规来证明电线杆管理职责的移交;华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融媒体中心没有管理职责。 证据3、照片一组(4张),证明***非自然倒地,系外力作用后折断倒地;***的最终用途为供电。经质证,四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华数公司无异议。 证据4、录音文字稿及光盘、武义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历,证明***触碰过***,受伤时面朝天躺在地上,***着地处与水泥杆倒地处有一段距离(约1米);受伤部位为头部后枕部,其他部位没有外伤。经质证,四原告认为录音内容均系推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急救病历只能证明死者损伤后果,不能达到其他证明目的;华数公司无异议。 证据5、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武政(1999)40号文件)、关于实施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办(1997)50号)、关于调整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的通知(武编委(1999)05号),证明1999年乡镇广播电视站体制调整,没有改变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和乡镇村有线广播网络(线路)的建设和维护职责。经质证,四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广播站的管理体制即行政管理归属问题;华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证据6、申请报告,证明(1)原告认可是电线杆;(2)***受伤时面朝天躺在地上,***与***有一段距离,***仅后枕部受伤,没有砸到***;***断面十分新鲜,折断倒地后的***仍然完整,系外力作用后折断倒地;***架设有电线,最终用途为供电。经质证,四原告认为其未认可系供电线路,照片是事后照片,医护人员到场后已进行施救,笔录中很多人**脸朝下,无论脸朝上还是朝下,均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华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7、照片、视频光盘,证明折断的水泥杆弃用前为用于架设村路灯线路的电线杆。经质证,四原告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从现场照片看遗留了电线,但不能证明该电线的曾经用途,即便是供电线路,但杆子是广播电视杆,也不能免除被告的管理职责;拍摄视频并非案涉水泥杆,与本案无关。华数公司无异议。 证据8、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申请的证人**证言,证明乡镇至村广播线路由乡镇、村负责建设和维护。经质证,四原告认为证人现属于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退休职工,证人证言存在偏向性,证人对退休后的管理归属不清楚,且其**案涉方形水泥杆由村里建设与事实不符,不具有证明力。华数公司认为因证人身份问题,其可信度较弱,证人**退休后不知道是谁管理,证言不能证明广播电线杆是由乡、村建设。 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向本院提交《关于********自然村线杆断裂倒塌现场勘察检查意见》一份,并提交照片11张。其主要**的内容为:位于××村××村××奶房屋围墙边的线杆埋置是牢固的,线杆的混凝土表面没有明显的酥化破裂现象,线杆内部配置的钢筋与原来的混凝土粘接性情况良好,钢筋没有锈蚀,根据以上情况判断,该线杆如果立在那里是稳固的,如果没有明显的外力作用,不会自然倒塌。 四原告对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有异议,认为:首先,该工程师是建筑方面的工程师,不是材料学方面的;第二,什么时候倒塌即便是委托专门机构都无法鉴定;第三,该工程师系被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聘用的人员,他的身份影响其专业结论的可信性;第四,从他的分析手段来看,仅仅在现场用肉眼观察和锤子敲击,我方认为非常儿戏,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最后,有专门知识的人**相当于被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不是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照片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华数公司对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没有异议,对其提交的照片也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武义县广播电视台在收到证据副本后未提出异议,且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四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查证据2中浙江省武义县××人民医院高值/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中的费用四原告重复计算,本院对该部分金额共计15782元不予认定;武义县××人民医院发票号为4575552744、4575552749中西药费四原告重复计算,本院对该部分金额共计116.82元不予认定。证据3,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盖有武义县三港乡***村民委员会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5,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定;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虽系复印件,但盖有武义县三港乡人民政府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6,盖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盖有武义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公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7,所拍摄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华数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四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对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四原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证据6、证据7,四原告及华数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4,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提供的录音不具有连续性且不能准确的记载事故发生时的场景,故本院不予认定;对院前急救病历,四原告及华数公司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8,四原告及华数公司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证人身份影响其证明力,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定。 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所**的内容,四原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达到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就案涉方形水泥杆如果没有明显的外力作用,不会自然倒塌的证明目的。 本院结合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经过武义县××乡××村村委会房屋边时被一根方形水泥杆砸倒受伤昏迷,后被送至武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病情严重于当日转送至武义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诊断为:脑疝、脑肿胀、多发脑挫裂伤、急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骨折、颅底骨折、气颅、面颅骨多发骨折、两肺渗出性病变、两肺上叶小结节、软组织挫伤,***在武义县××人民医院ICU住院治疗19日。2019年11月14日,***脑外伤手术后深昏迷,预后极差,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停止死亡,家属商议后要求脱机拔管,拒绝心肺复苏术。***因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脑疝于当日死亡。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04473.23元,其中于武义县××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用1294.89元,武义县××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用97592.34元,另因病情需要,遵医嘱外购药物花费5586元。 2019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武义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往事故现场,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时医护人员已在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2019年10月26日15时05分,公安机关对武义县三港乡*****村书记***的询问笔录中,*****:“那个电线杆是广播电视站的,造在那里有三十来年了,一直都没有拆除掉。”2019年10月28日12时46分,公安机关对***村民***的询问笔录中,*****:“……正当我准备洗手的时候,我就看到在村公办楼门口的***趴在地上了,面朝下的,头部范围有很多血,一根水泥的杆子倒在***的边上,……***过来将***翻过来……”。2019年10月28日13时25分,公安机关对***村民***的询问笔录中,*****:“……走了大概五、六米的距离我听到一声响,我转过头看,发现***已经倒在地上了,因为他是在上面,我是在下面,我已看不清是面朝上还是朝下的……”“***当时就是站在家门口的,就站那里站站的,没有干其他事情。”“这个水泥杆已经立这里有三四十年了,以前是用来做广播线的,后来村里有无线广播了,这根水泥杆就废在这里不用了。” 2019年11月12日,三港乡综治办工作人员及驻村干部***、***就方形水泥杆的用途向村民***、**陈、***、***进行调查,*****:“广播站装的,用来拉广播线的,很多年没有拉线了,就一直装着”,**陈**:“是广播电线杆,装起来很多年了,线拆了也已经很多年了”,*****:“早些年是广播的电线杆,拉广播线了的。装起来几十年了,线拆了也好多年了,村里上面还有线都没有拆过的”,*****:“以前是广播电话线,装起来很久了(还是没有分田到户就装了),没有线拉着已经好多年了,一直装着没有人管理过”。 案件审理期间,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申请对案涉方形水泥杆的折断原因和最终用途进行鉴定,后因暂无鉴定机构可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未开展相应的鉴定工作。 另查明,死者***出生于1966年10月1日。父亲***出生于1935年11月1日,母亲**女出生于1945年10月1日,***、**女共生育二子二女,长子***(已故),次子***,长女邹淑美,次女邹淑萍。***与妻子***生育一子邹煜鑫,已成年。 再查明,2013年1月9日华数公司成立。2019年9月23日,武义县广播电视台和县新闻传媒中心、县委报道组整合组建武义县融媒体中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诉辩双方各自的主张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三被告是否系案涉方形水泥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二是***的死亡是否系案涉方形水泥杆折断所致以及***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三是***死亡的合理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本案中,案涉的方形水泥杆由于竖立时间较长,确实已无标记,但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人民调解调查笔录中***村民的**可以看出,案涉方形水泥杆系广播线杆,并且华数公司、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采信四原告关于案涉方形水泥杆为广播线杆的主张。其次,华数公司抗辩称,案涉方形水泥杆在成立华数公司时已淘汰弃用,不属于华数公司资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武义县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一省一网”整合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中列明武义县广播电视台在实现台网分离后,成立武义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经评估,入股浙江**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数公司。其中整合方案项下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中明确已报废、淘汰、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列入资产整合范围。另,《***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股权作价对外投资相关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至**的杆路建成时间为2011年7月。故本院认定案涉方形水泥杆并未在华数公司成立时由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移交给华数公司,对华数公司该抗辩予以采信。再次,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提交的《关于加强全县农村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中列明乡镇广播电视站主要任务包含负责架设、维护、管理本镇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和设备。同时乡镇广播电视站是县广播电视局的派出机构,武义县广播电视局与武义县广播电视台实行局台合一的管理体制,结合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在庭审中对局台合一管理体制的确认,故乡镇广播电视站的民事责任应由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承担。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抗辩乡镇至村的广播线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乡镇、村分级负责。但从其提交的《关于加强全县农村广播电视工作的意见》中,可以看出乡镇广播电视站仅在行政管理上由县广播电视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和指导,同时该意见第五项加强财务管理中列明乡镇至村的广播线路的维护由乡镇、村分级负担,联系上下文应理解为财务上的负担,并非维护责任的负担,故本院对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后,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提出案涉方形水泥杆架设有电线,应由用电线路的架设者、使用人负责维护,由其承担本案的事故责任,但本院认为,案涉方形水泥杆的原始用途系用于广播,即使在之后有架设电线亦不能免除原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且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方形水泥杆曾用于供电线路。故对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未及时清理废旧线杆,其作为涉案方形水泥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方形水泥杆负有维护和管理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损害结果系案涉方形水泥杆倒下所致,该事实有武义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单,***、***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提出***的损害后果并非案涉方形水泥杆自然断裂砸到所致,是***拉拽水泥杆至水泥杆断裂后,重心失稳后脑着地造成的抗辩意见。经审查,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抗辩意见与公安机关对村民询问笔录中村民的**相矛盾,同时武义县融媒体中心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拉拽案涉水泥杆的情况。至于案涉方形水泥杆是否直接砸中***以及***受伤时是否仰面朝上并非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的依据。***被线杆砸倒属于突发事件,其无法预知采取措施,故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称***应自行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四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武义县回元堂国药馆购买的药品与四原告提供的处方笺可以相互印证,符合***的病情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四原告提供的发票及门诊病历核算为104473.23元。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四原告提交的出院病人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其中护理费已在医药费用中予以计算,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住院期间均在ICU治疗,本院不予支持。住宿费、交通费因***均系住院治疗,且家属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次事故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院确定原告本次诉请的合理损失:医疗费104473.23元、丧葬费30549.50元、死亡赔偿金1015036.67元(45840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9471元/年×5年×2人÷3人)、误工费2511.8元(125.59元/日×20日)、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合计1182571.2元。 综上,武义县广播电视台作为案涉方形水泥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案涉方形水泥杆负有维护和管理责任,现武义县广播电视台整合组建为武义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由武义县融媒体中心继受,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武义县广播电视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女、***、邹煜鑫支付医疗费104473.23元、丧葬费30549.50元、死亡赔偿金1015036.67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98236.67元)、误工费251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182571.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女、***、邹煜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20元,由原告***、**女、***、邹煜鑫负担377元(已缴纳),由被告武义县融媒体中心负担154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李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