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民初431号
原告: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密云绿化基地,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核桃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科学院密云绿化基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利时怀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