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21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博野县通源钻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立群。
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东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高明。
本院在执行博野县通源钻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东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10月2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东河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东河村民委员会的收入共计50000元,其中案款44633元已于2020年7月7日发放申请人,申请人已收到。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东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高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郭白羽
审判员 菅蓓蓓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