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七一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七一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1102执13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七一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4636344。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七一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1民终23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劳务合同经济补偿金27328元、失业保险赔偿16362元及案件执行费55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3.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