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民初76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务农,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国,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江西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36305288。
法定代表人:郑福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因被告主体还需进一步调查明确,待确定被告主体后再行起诉,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黄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文文
书记员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