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民初154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1388号赛维莱企业总部D8栋。
法定代表人:詹利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芬,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7759元,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子孚
人民陪审员  齐 超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来丽玲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