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441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338636X6,住所地江西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628号洪兴公寓1栋7单元302室东套。
法定代表人:饶晓明,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采购款、双方之间的纠纷全部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计9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芹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