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执29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08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辽宁联宇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石美社区下蓬庙南堤路1巷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联宇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省沈阳市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联宇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辽宁联宇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9民终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87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93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联宇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辽宁联宇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并做了相应处置: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账户9999********、被执行人辽宁联宇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的账户5000********、9440********、在盛京银行的账户0309********,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e9858e629799c17a37c0bf@wx.tenpay.com,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三)经本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本案暂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971执29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