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协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27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63781776T。
法定代表人:纪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协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2000108958。
法定代表人:白炳强,该公司经理。
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普公司)与江苏协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06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一、协力公司所欠宁普公司货款3***89元,双方一致同意按35000元结算,分期归还即在2018年2月28日支付2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二、如协力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按时付款,则协力公司另行向宁普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宁普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有权对所有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已减半收取),由协力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宁普公司垫付,协力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宁普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10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6月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6月1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至协力公司所地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百合场路寻找,本院走访了该路段上的企业,均表示不知道协力公司的情况,本院至申请人提供的协力公司实际经营地宜兴市环科园龙潭西路8号调查,发现该地址系一个旅游公司的门面,该公司工作人员向我院反映,其旅游公司在这个门面已经好几年了,没有听说过协力公司的相关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