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2515号

 

原告: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纪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金鸡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隆兴电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宁普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