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994号
原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赫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赫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金清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忆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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