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4534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赞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爱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激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被告大陆激光公司提起反诉。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经东怡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争议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4月22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东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爱军、王琳,被告大陆激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东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大陆激光公司:1、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1,510,656.56元;2、以21,510,656.56元为基数,分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支付从2018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及延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分别为381,887.82元、763,775.64元;3、分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二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支付工程进度款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⑴、以2,227,746.27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1日止的利息9,887.53元、违约金19,775.06元;⑵、以5,265,718.63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25,102.33元、违约金50,204.66元;⑶、以640,402.97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止的利息842.17元、违约金1,684.34元;⑷、以3,593,061.6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止的利息18,900.49元、违约金37,800.98元;⑸、以940,061.69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止的利息9,580.9元、违约金19,161.8元;⑹、以4,873,669.8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的利息10,414.97元、违约金20,829.94元;⑺、以3,213,669.8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止的利息16,376.51元、违约金32,753.02元;⑻、以1,953,669.8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止的利息17,984.47元、违约金35,968.94元;⑼、以5,637,500.3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8日止的利息40,775.35元、违约金81,550.7元;⑽、以2,587,696.8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9日止的利息12,761.24元、违约金25,522.48元;⑾、以1,587,696.8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2日止的利息19,313.35元、违约金38,626.7元;4、赔偿因延迟确认门窗单位而延误工期30天的工程人员工资支出126,000元;5、赔偿因逾期竣工备案产生的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工程人员工资支出63万元;6、确认东怡公司就诉请1工程款21,510,656.56元在涉案项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撤销《补充协议》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东怡公司承包大陆激光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层林路以东飞渡以北“大陆激光机电产品核心部件制造与再制造基地项目”的1号研发楼、2号厂房、3号厂房、门卫的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价款25,376,578.29元;工程竣工后,工程款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保留合同金额5%作为工程保修金。2016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东怡公司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大陆激光公司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2017年5月8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东怡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中的地坪、雨污水、道路、围墙、门库、消防等工程,合同闭口包干价800万元。201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约定东怡公司承包上述工程中2号楼C区1-4层、门卫室内装修工程,工程价款按原投标单价和原合同约定计算。
合同签订后,东怡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7月10日,东怡公司向大陆激光公司送交结算资料。2017年8月16日,大陆激光公司、东怡公司与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对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东怡公司认为,项目施工后,东怡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2016年9月25日、2016年11月25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7月11日分别向大陆激光公司递交当期工程量及相应预核算价,监理均复核验收确认,大陆激光公司应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2016年10月15日、2016年12月15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8月15日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其均延迟支付,目前尚有1,587,696.84元进度款未支付,应依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施工完成后,东怡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及7月13日已递交项目土建和安装部分的结算资料,工程报审合计47,008,751.99元。依照约定,大陆激光公司应于验收合格之日的120天内即2017年12月15日与东怡公司核对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格。又依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即2018年1月12日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扣除5%质保金和已付款23,147,657.86元后,尚余21,510,656.56元大陆激光公司未支付,应支付结算款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此外,东怡公司2016年10月12日通知大陆激光公司尽快确认门窗安装单位,大陆激光公司延迟至2016年12月2日才指定,2017年1月10日门窗单位进场,约2017年1月20日完成门窗安装施工,导致东怡公司粉刷施工滞后时间超过30天,延误工期所支出的人员工资损失126,000元应予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大陆激光公司应于2017年8月31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其拖延至2018年1月才完成验收备案,导致东怡公司所有网上备案登记的工程人员无法退出备案登记系统,从而无法在其他项目上进场登记,东怡公司多承担了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工资支出63万元,该损失应由大陆激光公司赔偿。
再者,《补充协议》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显失公平,要求撤销。
被告(反诉原告)大陆激光公司辩称,东怡公司所有诉请及相应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中:一、诉请1-3:本案工程款结算应优先适用合同专用条款23.2款之约定,大陆激光公司委托审价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应作为结算依据;被告取得城建档案初检合格证是结算前提条件之一,东怡公司未提交符合工程档案管理、应由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大陆激光公司有权拒绝结算;补充协议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支付程序是先开票再审批付款,东怡公司未按约开具发票;大陆激光公司支付进度款符合约定,没有违约行为。二、诉请4、5:东怡公司作为管理方,未提及门窗延迟;东怡公司未能举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报告;涉案工程2018年1月30日竣工验收,东怡公司主张2017年8月16日竣工验收不符合事实和情理;《竣工验收报告》明确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东怡公司签字确认;东怡公司认为因供电、绿化工程拖延导致竣工验收备案延期不符合事实;东怡公司主张损失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三、诉请6: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前提是承包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及行使先行催告权等,但东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也未进行催告。四、诉请7:东怡公司为专业施工企业,有丰富施工经验;《补充协议》无任何违反公平原则及不对等情形。
大陆激光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东怡公司移交按国家规定应当移交的施工资料,配合大陆激光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东怡公司承担逾期提交技术资料的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每日5,000元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75万元,实际要求计算至提交资料之日止),赔偿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损失1,774,228.5元;3、东怡公司支付工期逾期竣工违约金1,001,297元(按每日5,000元,从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30日,现取低按合同总价3%主张)。审理中,大陆激光公司明确第1项诉请是要求东怡公司提交档案馆的备案资料以及办理新型墙体保证金退费手续所需的工程决算书、新型墙体进料单、建设工程备案证。事实与理由:合同约定,工程确保2017年6月30日完成,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东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大陆激光公司将按每延误一天扣罚5,000元的方式对乙方进行罚款,罚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东怡公司应按每日5,000元承担违约金,如因东怡公司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致大陆激光公司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大陆激光公司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造成的损失均由东怡公司赔偿。合同签订后,东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提交技术资料,导致大陆激光公司无法按期档案验收、规土验收、竣工备案等,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提起反诉。
对反诉部分,原告(反诉被告)东怡公司辩称,一、关于工程款支付以资料提交为前提的条款显失公平,且资料未能汇总系大陆激光公司原因,东怡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1日向大陆激光公司移交了质监站备案的所有资料,大陆激光公司已签收确认,除质监站备案资料外材料,需大陆激光公司将其分包工程的资料汇总至东怡公司资料中,但大陆激光公司至今未提交。二、不存在逾期提交技术资料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资料由大陆激光公司负责编制,按大陆激光公司要求时间提供,但在2018年1月30日质监站竣工备案后至提起反诉,大陆激光公司从未要求提供,客观上分包资料未汇总,东怡公司自然无法移交。东怡公司承包工程于2017年8月16日竣工验收,但大陆激光公司另行分包工程未能在东怡公司工期内完工,其中绿化工程于2017年11月中旬才完工,导致质监站申请验收拖延。三、大陆激光公司无法办理产证系自身原因所致,大陆激光公司从未催告、通知东怡公司移交产证登记资料,诉请金额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补充协议二》第二条约定,路基土方平整、停车场人行道铺设等工程系自来水、电力配套施工完成后,试压验收后3日为工程工期起始日,工期25个工作日,而大陆激光公司直至2017年9月底完成供电工程,东怡公司工期截止日应为2017年10月28日,东怡公司实际2017年8月16日竣工验收,未逾期。审理中,东怡公司表示同意配合办理工程资料档案馆归档手续,但双方还在诉讼,东怡公司没有决算书,建设工程备案亦非东怡公司办理,待本案判决后,同意提供新型墙体进料单。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4月24日,大陆激光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东怡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怡公司承包大陆激光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层林路以东飞渡以北的“大陆激光机电产品核心部件制造与再制造基地项目”,工程内容为1号研发楼、2号厂房、3号厂房、门卫土建安装(招标清单所示内容),承包范围为1号研发楼、2号厂房、3号厂房、门卫土建安装及室外总体工程,总日期390天,合同价款25,376,578.29元。其中通用条款26.4款、26.5款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3.1、33.2、33.4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23.2款中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实际工作量价款的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进行审价,审定金额为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依据。材料价格浮动正负5%以内均不作调整。乙方须承担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审价费用,投标清单的工作量与实际不同及项目特征描述有出入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实调整。
2016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除本协议书外其余合同,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其中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总工期为270日历日,开工日期2016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3月1日,270天工期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项目,投标清单外新增工程项目,工期顺延时间双方另行商定。第六条第2款约定,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如若因此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中约定,合同总价款包括1#研发楼为25,376,578.29元,剔除1#研发楼后合同价为22,368,399.88元,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本项目所有款项支付程序,均以乙方(东怡公司)先行开具发票,甲方(大陆激光公司)根据乙方开具的发票审批合格后再进行付款的方式进行。工程预付款比例为10%,甲方在2016年4月29日前支付,甲方支付乙方的预付款在前三次支付的进度款时分三次扣回,扣回比例:第一次40%,第二次35%,第三次25%。工程进度款按每两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已完成实际工程造价的70%,其操作程序为:乙方每月25日提交当期工程量及相应预核算价;监理复核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确认时间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在收到监理复核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核算价和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遇甲方资金紧张,乙方同意甲方可适当延迟支付,但各节点的延迟支付时间累计不超过四个月,超过本时限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按主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竣工结算和款项支付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乙方经依法合规程序核算后出具的竣工结算表,甲方将在9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除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外,余款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付至总造价款的95%。所有单体工程中乙方承包内容完工,经甲方、监理、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甲方负责在90天以内与乙方核对审计完毕,逾期视为甲方认可送审价格。第二十条第3、4、5款约定,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初检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甲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致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甲方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方予以结算,甲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甲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第二十一条第1款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违约金。
2016年5月,东怡公司向大陆激光公司提交了三家公司的管桩报价表,其中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的报价为125元/米,大陆激光公司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核,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的价格低廉,选择此厂家”。
2016年12月3日,东怡公司、大陆激光公司与分包单位上海欣华玻璃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东怡仅受大陆激光公司委托代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并对相关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管理,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大陆激光公司按合同价6%向东怡公司支付管理费、配合费117,099元。
2016年12月23日,东怡公司曾向大陆激光公司发送《关于由于门窗单位确认过迟导致工期延误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延误情况说明》),称2、3#墙体粉刷灰饼于12月1日、12月2日制作完成,门窗单位可进场安装窗框,东怡公司于10月12日通知业主确认门窗做法及厂家,业主于12月5日指定门窗单位,门窗单位确认安装门窗框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左右,完成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左右,导致粉刷施工滞后将超过30天,具体滞后时间由门窗具体施工时间确认。
2017年5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乙方(东怡公司)承包施工以下工程:一、2#、3#厂房厂区地坪;二、雨污水工程(道路上管道采用黄砂垫层);三、道路工程(使用道渣垫层);四、围墙土建工程和大门门库;五、提升门;六、围墙栏杆、围墙大门、防火门、1#楼钢楼梯、垃圾房卷帘门,本项目为甲方(大陆激光公司)直接分包,乙方负责归口管理,总包管理费2万元;七、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室外弱电埋管,承包范围为室内、外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室外弱电预埋管道和消防验收,原投标清单中已包含的消防工程、暖通工程计入本协议。以上项目合同闭口包干价800万元。工期:2#、3#厂房厂区地坪及雨污水工程为25个工作日、22个工作日;路基土方平整、铺道渣、浇砼、排砌侧平石、停车场人行道铺设为25个工作日,自来水、电力配套施工完成,试压验收后3日为本项工程工期起始日;沥青摊铺2个工作日,绿化施工前摊铺或绿化完成后摊铺,另定;室外消防工程与自来水、电力配套同时施工。防火门……围墙土建工程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施工,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厂房厂区范围安装工程,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绿化工程、强电工程、给水工程,总包配合费另计。
201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东怡公司承包2#C区1-4层、门卫室内装修,完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其中卫生间吊顶、隔断、盥洗台及楼梯栏杆、室内门,由大陆激光公司直接分包。甲方分包项目,总包管理费按5%计算。
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13日,东怡公司与新大陆公司签署《项目结算资料交接清单(土建)》、《项目结算资料交接清单(安装)》,土建、安装工程结算总价分别为43,347,239.57元、3,661,512.42元。
2017年8月16日,东怡公司施工的1、2、3、4号楼及室外工程经大陆激光公司及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9月10日,东怡公司、大陆激光公司签署《终止施工确认书》。
2017年8月18日,上海宝源建设工程勘测有限公司受大陆激光公司委托出具《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2018年1月,涉案工程完成质监站验收备案。2017年12月21日,东怡公司向大陆激光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2018年3月22日,大陆激光公司向东怡公司发送了《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31,415,382.03元。2018年3月26日,东怡公司进行了回复,提出12项审价异议。2018年4月3日,大陆激光公司进行回复,称已委托造价公司给所提问题将给予专业解答,等候回复。次日,大陆激光公司将审计结果告知东怡公司。
2018年12月3日,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受大陆激光公司委托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另查,大陆激光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147,657.83元。
经双方确认,无争议工程款为27,911,266.8元。工程资料档案馆归档流程为:大陆激光公司将分包资料交至东怡公司处,东怡公司汇总编制后交还给大陆激光公司,大陆激光公司再委托第三人办理归档。
工程竣工验收后,因双方对大陆激光公司直接分包项目的总包服务费支付等发生争议,双方未能办理完成工程资料归档手续。审理中,本院协调双方办理上述手续,仍因上述争议办理未果。
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一、就《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三》中14项争议项目鉴定造价2,709,533.64元(其中第1、13、14项由法院判定,第10项为暂定金额):1、管桩费用:东怡公司主张125元/米计算为2,503,009.48元;大陆激光公司主张85元/米计算为1,756,202.56元。鉴定机构认为,双方提供的核价单不一致,由法院判定。2、钢梁费用668,968.82元。大陆激光公司认为梯形应按规则图形计算工程量。鉴定机构认为,根据钢梁的08清单计算规则,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计算,梯形属多边形,应按其外接矩形面积计算。3、混凝土柱墙上梁、天棚梁粉刷费用379,833.07元。东怡公司认为其在施工中优化了梁、柱粉刷做法,仍应按原做法计价;大陆激光公司认为施工工艺变更后应按变更后的做法按实计算。鉴定机构认为,双方对此无约定,应按实际工程量379,833.07元计价。4、材料调差521,198.04元。东怡公司认为应以施工期(2016年10-12月)与基准期找差价;大陆激光公司认为,钢材在施工期之前采购,应以材料采购期(2016年7-9月)价格与基准期找差价。鉴定机构认为,采购期不能作为施工期,不能作为调价时间点。5、接桩费用43,872.4元。6、非厂房区域地坪卵石垫层230,600.35元。现双方协商确认按226,600.35元计算。7、代付水电费-18,341.42元。8、植筋53,118.03元。9、新增项目整体措施费120,515.44元。东怡公司认为合同内措施费包干,合同外增加工程按实计取;大陆激光认为该费用已按投标总额一次性计取,新增部分没有签证不应计取,若按实计取,减少的也应扣除。鉴定机构认为,该项费用是新增项,应当计取,根据上海市45号文的规定,原合同内的工程量即使减少包干措施费也不应扣除。10、总承包服务费274,895.5+117,099元(门窗服务费)=391,994.5元。东怡公司认为,除门窗服务费外,对下列甲方分包工程应当按《补充协议三》约定的5%计算总包服务费:⑴、楼梯栏杆(项目价值59,000元);⑵、二号楼环氧地坪(项目价值9万元);⑶、二号楼行车(项目价值73万元);⑷、供电(项目价值210万);⑸、供排水(项目价值280万);⑹、绿化(项目价值30万);⑺、吊顶(项目价值15,000元);⑻、门(项目价值5,000元);⑼、卫生间隔断(项目价值10,700元);⑽、卫生间盥洗台(项目价值3万);大陆激光公司认为,对门窗服务费及属《补充协议三》约定范围的⑴、⑺-⑽项无异议,对⑵-⑹项目价值认可,因合同未约定,不同意支付。鉴定机构认为,上述第⑵、⑶项合同无约定,不应计取。根据《补充协议二》中“绿化工程、强电工程、给水工程总包配合费另计”的约定,第⑷、⑸、⑹项按《补充协议》约定的分包费率5%计算,上述⑴、⑷-⑽的8项工程总包服务费为274,895.5元。11、脚手架、井架延期费217,360.71元。东怡公司表示,因增加粉刷工程导致脚手架延期,原招标清单未包含室内装饰工程,增加工程井架使用费应计取;大陆激光公司认为,脚手架已经按实际发生计取,已经包括抹灰脚手架,不应另行增加,东怡公司主张门窗延期没有依据,不应增加费用。鉴定机构认为,根据工期节点及综合计算延期2个月,东怡公司未提供索赔函等资料,无法计取延期费;增加工程外脚手架使用费,审价报告增加项目中计取了满堂脚手架用于天棚粉刷,但未计取外墙粉刷脚手架,根据双方确认工程量及工期节点,按增加施工租赁费计取,并只计取税金;井架使用费无相关资料,不计取。12、电费补差80,142.66元。大陆激光公司表示,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不应计取。鉴定机构认为,该项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应当计取。13、层高超高降效费20,271.04元。大陆激光公司认为,补充协议第四条充分考虑了该费用,不应计取。鉴定机构认为,该项费用报价时属未报漏项,应当支付。14、消防预埋管道,东怡公司认为,消防预埋管道应包含在主合同中,不包括在《补充协议二》包干价中,计212,264.15元。大陆激光公司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二》第七条第2款,包含在包干价中。鉴定机构认为,从合同字面理解,应包含在800万元包干价中,建议不予计取。
二、就《补充协议二》所涉工程量鉴定造价7,743,697.38元〔不含道路工程(施工内容争议)〕:1、2#、3#厂房地坪。大陆激光公司认为,马登筋及护角未施工应扣除。鉴定机构认为,补充协议无相关施工工艺说明,本项按合同分项包干价不调整。2、道路工程(面积减少)-141,038元。东怡公司认为,其是按照施工蓝图施工,没有设计变更和修改,不应减少工程款。鉴定机构表示,鉴定结论是按照测量成果报告计算。3、道路工程(施工内容争议)。东怡公司认为,使用再生石以及单层钢筋均经过大陆激光公司同意,其他按图施工,钢筋部分同意扣除、其他均不同意;大陆激光公司认为,道路施工存在将级配碎石改为再生石、一个停车场的双层钢筋改为单层、取消轻载道路钢筋、沥青路面及混凝土厚度不足,要求按检测报告计算。鉴定机构认为,隐蔽工程无法确认,再生石、钢筋、沥青、混凝土差价分别为34,968元、30,092元、70,845元、326,379元。4、雨污水工程-95,091元(包括检测费37,215元、抹灰7,385元、黄砂改为机制砂差价50,491元)。东怡公司认为,同意扣除管道检测费、抹灰费用,机制砂属黄砂范畴,不同意扣除。鉴定机构认为,机制砂比黄砂便宜,应扣除。5、围墙土建工程、大门门库-16,471元(包括门库10,867元、围墙5,604元)。东怡公司认为,仅同意扣除门库费用,围墙系按图施工;大陆激光公司认为,围墙应按检测成果报告扣减。6、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室外弱电埋管-20,000元,合同包干价140万元。7、室外弱电签证16,297.38元。庭后,东怡公司表示,同意扣减道路工程面积减少及围墙费用。
司法鉴定费193,000元,由东怡公司预付。
另,大陆激光公司要求东怡公司承担其委托审价的费用285,563元,并在工程款中扣除。东怡公司表示不认可大陆激光公司委托出具的审价报告,且按常规,若核减率在5%以内的,施工方不承担审价费。
本院认为:一、对《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三》鉴定意见第5、7、8项、《补充协议二》鉴定意见第2、5、6、7项,双方无异议,对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三鉴定意见第6项已协商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对《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三》鉴定意见第2-4、9-14项、《补充协议二》鉴定意见第1项,经查鉴定机构的解释合理有据,对相关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对《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三》鉴定意见涉及的管桩费用争议。东怡公司向大陆激光公司提交的报价单已明确列明各供货厂家及对应管桩报价,在未作特别说明情况下,大陆激光公司审核选定供货厂家即应视为其认可该厂家报价,另从大陆激光公司审核意见的文义表述来看,报价是其选定厂家的考量因素,亦印证其选定厂家时认可相应报价的事实,否则这种选定没有实质意义,东怡公司以其享有最终核价权为由要求按其主张的价格计价,没有事实依据。
对《补充协议二》鉴定意见涉及的道路工程施工内容、雨污水工程争议,其中:涉及的钢筋、检测费、抹灰费用,东怡公司同意扣除,本院予以确认;大陆激光公司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系其单方委托,对东怡公司不具有当然效力,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表明大陆激光公司认可东怡公司的施工质量,且已实际使用,大陆激光公司要求按质量检测报告扣除沥青、混凝土厚度不足产生的差价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东怡公司实际施工中使用价格较低的机制砂和再生石,大陆激光公司要求扣除差价费用,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东怡公司认为政府提倡使用再生石,与按照实际用材扣除差价费用,两者并不矛盾。
四、东怡公司不认可大陆激光公司的委托审价结论,大陆激光公司要求东怡公司分担其委托审价的相应费用,本院不予采信。
按此计算,《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三》项下工程款为:2,503,009.48+668,968.82+379,833.07+521,198.04+43,872.4+226,600.35-18,341.42+53,118.03+120,515.44+391,994.5+217,360.71+80,142.66+20,271.04=5,208,543.12元。
《补充协议二》项下工程款为:800万-141,038-34,968-30,092-95,091-16,471-20,000+16,297.38=7,678,637.38元。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协议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材料、工作联系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怡公司与大陆激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
东怡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经大陆激光公司竣工验收,大陆激光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大陆激光公司认为,被告未取得城建档案初检证明,按约工程款结算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补充协议二》约定,绿化工程、强电工程、给水工程,总包配合费另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对业主直接分包项目的总包服务费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致未能及时办理工程资料档案馆归档手续,该责任不能归责于东怡公司一方。现东怡公司、大陆激光公司分别就工程款结算付款、档案资料协助归档事项分别提起了本诉、反诉,本院对两项争议一并在本案中判决,大陆激光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对鉴定意见的认定,扣除5%质保金后的工程余款为:(27,911,266.8+5,208,543.12+7,678,637.38)×95%-23,147,657.83=15,610,867.11元。对工程结算款利息,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较为合理,但东怡公司要求大陆激光公司按二倍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大陆激光公司要求东怡公司承担逾期提交技术资料违约金及赔偿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进度款支付流程为:申请、审核、开票、支付,东怡公司主张大陆激光公司逾期付款,对此未提供证据佐证,东怡公司要求大陆激光公司支付进度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东怡公司提供的《延误情况说明》、职能部门政务网页上的人员登记信息,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人工工资损失,东怡公司要求大陆激光公司赔偿延迟确认门窗单位致延误工期产生的工资损失、质监站延期备案致其工程管理人员无法退出网上备案系统产生的工资损失,本院难予支持。
东怡公司要求确认其就涉案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权利,应付工程款在诉讼前双方尚未结算达成一致,大陆激光公司以东怡公司未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及催告为由,否认东怡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东怡公司系专业施工单位,《补充协议》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系双方合意之结果,条款内容不存在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形,东怡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东怡公司同意配合办理工程资料档案馆归档及提供新型墙体进料单,经查并无不当,本院据此判决。大陆激光公司要求东怡公司提供工程决算书和建设工程备案证,客观上东怡公司目前无法提供,上述请求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大陆激光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为工程竣工验收主体,在无充分反驳证据的前提下,大陆激光公司认为2016年8月16日出具的竣工验收记录不能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缺乏事实依据。绿化工程、强电工程、给水工程为大陆激光公司直接分包,根据《补充协议二》约定,东怡公司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约定完工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另外部分项目的施工与大陆激光公司直接分包工程进度相关联,大陆激光公司以2017年6月30日作为《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整体完工日,无合同依据,本案中,大陆激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直接分包工程完工时间,其主张东怡公司逾期竣工,缺乏必要事实基础,大陆激光公司要求东怡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610,867.11元;
二、若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款15,610,867.11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15,610,867.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6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工程资料档案馆归档手续,并提供新型墙体进料单。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5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93,000元,合计359,5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2,625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6,9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 盈
人民陪审员  张中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