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9749号
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娟,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严赞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藕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怡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大陆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