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乙电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乙电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14民初701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群、潘一心,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大乙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姜承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强,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锡伯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大乙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乙电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群、潘一心,被告大乙电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38700及相应利息(2019年5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沈阳大乙电信有限公司承包中国网通沈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相关工程项目。2016年起被告陆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施工材料均由被告提供,原告承担劳务部分,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双方口头协议约定项目施工结束后在年底结款,未完成的施工项目工程款转到下一年的年底结算。2019年5月,原告催告被告结算工程款,被告公司负责人王志阳通过微信将未结工程款明细发送给原告,明细显示2016年至2019年被告己付工程款212020元,未结清工程款共计138700元。后原告向被告公司负责人陶洪强催要上述工程款,被告仅同意支付7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138700元工程款。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贵院院,请求贵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系多年合作关系,工程分包给原告属实,工程款数额138700元属实,同意给付。但是甲方青苹果小区、紫郡城小区、维多利亚公馆因为质量问题现在没有结款。原告曾找过我,我同意给付7万元,原告要求10万元,所以没有达成一致。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大乙电信承包中国网通、中国移动相关工程项目,其将人工布线劳务分包给原告。2019年5月25日,原告经与被告大乙电信工作人员微信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38700元未付。

另查明,涉及原告的劳务工程部分已于2018年12月31日过保修期。现涉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应付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双方于2019年5月25日进行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38700元未付。虽被告提出因为质量问题工程甲方现在没有结款,但涉及原告工程已经过保修期,被告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38700元。

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请求。双方于2019年5月25日进行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387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自2019年5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向其支付利息,请求合理,本院判令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大乙电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38700元;

二、被告沈阳大乙电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3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武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