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200号
原告: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刘荫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童,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1号。
负责人:刘志刚,总经理。
原告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黄 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思娇
书 记 员 韩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