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辽0192民初1202号
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思娇
书 记 员  韩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