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中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318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134号。
被执行人:沈阳中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3163423L。
申请执行人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法院作出(2019)辽01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沈阳中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中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中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