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金容实业有限公司

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金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429号
原告: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号(1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市金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金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市金容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沈阳恒川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少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