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226号 申请人:***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盛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