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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81民初1752号 原告:蒙某某,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武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灵武市西平路398号206室。 负责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北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某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蒙某某与被告灵武市某局、第三人某建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某于2024年4月25日以联系不到本案关键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