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宁0122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1PN739。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中北建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3396173708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北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宁0122民特(确)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被执行人中北建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4638.42元,合计104638.42元。申请执行人宁夏汇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470元,执行标的共计106108.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北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北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108.42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