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1757号
原告:重庆可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花大道58号1幢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64XY58。
法定代表人:**,重庆可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梨树湾液化气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12005378。
代表人:张圣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梨树湾液化气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丹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依据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6353XC。
法定代表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集体户1六铺炕街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园,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原告重庆可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梨树湾液化气站、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可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可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可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重庆可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敏
人民陪审员张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