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梨树湾液化气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民初631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起,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梨树湾液化气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30号。
负责人:张圣洁,站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晖、***,均系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被告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重庆梨树湾液化气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313元,减半收取120156.50元,由***负担。
审判长尹策
审判员乐莉
审判员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