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6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恒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吉240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4,943.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了的存款1,249,692.54元,此款中1,234,943.5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和龙市恒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剩余14,749元为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吉240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