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6540号之一
原告:广东柏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
法定代表人:程焯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越丹,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绪福。
原告广东柏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柏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柏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柏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5元,减半收取计36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柏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