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804号
原告:***,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疆,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彦,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332号银湖工业区2栋303。
法定代表人:林绪福。
被告:王兴军,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铂金装饰有限公司、王兴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庭审
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左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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